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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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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开具病(伤)假及诊断证明管理制

第一条凡各临床执业医师均有开病(伤)假及诊断证明的权力。但不准利用开病(伤)假及诊断证明的权力徇私舞弊。

第二条开具病(伤)假及诊断证明应一式二份,一份留底,一份盖诊断证明章交患者本人。

第三条各临床科室开具病(伤)假及诊断证明仅限本科范围内的疾病,不得为其它科疾病开病(伤)假及诊断证明。

第四条病房医师可开具患者住院病(伤)假、诊断证明及出院后休息的一次病假,不得为非住院患者开具病(伤)假及诊断证明。

第五条慢性病(有器质性病变且有三个月以内的病情证明材料者)每次开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六条本院职工的病假:

(一)原则上由保健医开具病(伤)假及诊断证明。

(二)在各专科就医,须有保健医会诊单方可开具病(伤)假及诊断证明。

(三)距院医室较远科室的员工患急性病可由本科室医师组长或主治医师开假1至3天,慢性病不得在本科室开具病(伤)假及诊断证明。

第七条不见患者不得开具病(伤)假及诊断证明。不补、不更换病(伤)假及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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